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4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121号13楼东边(13A),组织机构代码747357059。
法定代表人:宣国伸。
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95395004。
法定代表人:潘增国。
申请执行人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是否经过二审)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5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974823.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221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横河镇峙山庄园175号楼的房地产,本院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上述房地产存在滨江法院在先查封,且抵押权案件也在滨江法院,本院已参与分配,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由于存在他案在先冻结,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划拨。截至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执行申请费2214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