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1611号
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世纪经典A1702室。
法定代表人:史会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宏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四路西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发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5元。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