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7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装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餐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嘉泽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嘉泽装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嘉泽装饰公司交付的设计产品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遗漏了重要内容,且已交付的设计图纸并不符合行业基本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
嘉泽装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一审阶段认可2017年5月23日其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图纸,且当日回复对设计成果也予以认可,同时在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上诉状中也认可其设计的平面图、效果图等,足以证明其公司是按照涉案合同第3.1条设计范围和第6条提交的设计成果图的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其公司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后,并按绿沃泽方餐饮公司的要求提交了补充图纸,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亦未提出任何意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泽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与嘉泽装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将位于西咸新区,“西部云谷”二期1-2层约3000平方米餐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发包给嘉泽装饰公司,设计范围只针对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商务投标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即CAD平面布局图2张,效果图10-15张,1-2层鸟瞰效果图各1张,不包含施工图相关各专业的制作;设计费为60000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000元,设计方案提交时支付30000元;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应在方案开始三天前将项目建筑设计全套图纸、方案设计确认单及其他设计材料提交给嘉泽装饰公司;嘉泽装饰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交付CAD平面布局图1份,提交布局方案设计文件后15日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交付效果图,在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能够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可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上述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6日内,嘉泽装饰公司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6天以上时,嘉泽装饰公司有权重新确定设计文件时间。合同签订后,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向嘉泽装饰公司支付首期设计费30000元。另查,嘉泽装饰公司于5月26日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提供设计图,绿沃泽方餐饮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嘉泽装饰公司表示认可嘉泽装饰公司设计。庭审中,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提交嘉泽装饰公司的设计效果图及其他公司的效果图,证明嘉泽装饰公司的设计不符合技术规范,导致投标失败。
一审法院认为,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与嘉泽装饰公司所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嘉泽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提供了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嘉泽装饰公司表示认可其的设计。现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以嘉泽装饰公司设计的资料不符合签订合同之初的设计理念及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影响了投标方案的进度,导致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投标失败为由拒不向嘉泽装饰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嘉泽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室内装饰设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承担。因嘉泽装饰公司已预交,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嘉泽装饰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与嘉泽装饰公司所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约定:“3.1设计范围只针对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商务投标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即CAD平面布局图2张,效果图10-15张,1-2层鸟瞰效果图各1张,不包含施工图相关各专业的制作;4.1设计费为60000元。4.2付款进度为:第一付款,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0%(即30000元);第二次付款,设计方案提交时支付总设计费的50%(即30000元)。现,嘉泽装饰公司已将设计图纸交付于绿沃泽方餐饮公司,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仅支付了首期设计费30000元,剩余的30000元至今未付。对此绿沃泽方餐饮公司上诉主张嘉泽装饰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不完整且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并且存在迟延交付的事实,故其公司不应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之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现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嘉泽装饰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绿沃泽方餐饮公司对嘉泽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予以认可的事实。故,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判决绿沃泽方餐饮公司支付嘉泽装饰公司设计费3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绿沃泽方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