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3民初1381号
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世纪经典A1702室。
法定代表人:史会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3幢1单元119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二期1-2层约3000平方米餐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范围为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设计费为60000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000元,设计方案提交时支付30000元等内容。原、被告共同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项目建筑图,餐厅运营建设方案,也支付了首期设计费30000元。2017年5月23日,全部设计方案完成,原告将设计图发送给被告。同年5月26日、5月31日原告又根据被告的意见向被告补充了效果表现图,至此设计结束。2017年6月8日,被告持原告的全部设计方案向该项目的管理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商务投标。原告认为,原告自设计方案完成发送给被告后,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设计费30000元,被告拖延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违约,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承担“西部云谷”二期1-2层餐厅的工程设计,但原告的经营范围并无室内装饰设计,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此无效。原告设计的资料不符合被告签订合同之初的设计理念及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影响了被告向合作方提供投标方案的进度,导致被告投标失败,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并未实际使用原告的设计资料,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作最终由其他公司重新进行设计。基于设计行业的收费标准,效果图的设计费用为每张1000至1500元,原告仅交付11张设计图纸,被告前期向原告支付的30000元设计费足以抵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签订《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二期1-2层约3000平方米餐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范围只针对被告商务投标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即CAD平面布局图2张,效果图10-15张,1-2层鸟瞰效果图各1张,不包含施工图相关各专业的制作;设计费为60000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000元,设计方案提交时支付30000元;被告应在方案开始三天前将项目建筑设计全套图纸、方案设计确认单及其他设计材料提交给原告;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被告交付CAD平面布局图1份,提交布局方案设计文件后15日向被告交付效果图,在被告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能够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可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上述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被告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6日内,原告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6天以上时,原告有权重新确定设计文件时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设计费30000元。另查,原告于5月26日向被告提供设计图,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表示认可原告设计。庭审中,被告提交原告的设计效果图及其他公司的效果图,证明原告的设计不符合技术规范,导致投标失败。
上述事实,有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电子邮件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创意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被告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表示认可原告设计。现被告以原告设计的资料不符合被告签订合同之初的设计理念及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影响了投标方案的进度,导致被告投标失败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的经营范围中无室内装饰设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绿沃泽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选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