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紫云县猫营镇。
法定代表人: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国,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爽
审 判 员 黎 福 伟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