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紫云县猫营镇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满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国,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虹
审 判 员 董伟才
审 判 员 朱俊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强强
书 记 员 陈秋君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民终1681号
被上诉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4007221747668。
上诉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5MA6GYCL12J。。
本院在审理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null元,由原告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