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4046号之一
原告: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富强路4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UJB561。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221747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9元,由原告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