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6财保1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龙腾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辽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齐国学,该公司董事长。
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内0526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龙腾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行账户(账号:×××)内资金5602157.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龙腾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行账户(账号:×××)内资金5602157.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