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628号
原告:***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御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家民,该院院长。
被告:太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南御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谭红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太康县建筑公司、第三人***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许战军
审判员 李忠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