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建筑公司

光大环保能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产业集聚区纺织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J2AJO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县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1756239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上诉人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县建筑公司对下欠工程款385103.19元没有异议。但**县建筑公司在起诉时,将其中的183045.19元,加上**县建筑公司认为为***垫付的工人工资86000元,计269045.19元,作为起诉数额。原审法院应查清下欠工程款385103.19元中,**县建筑公司、***各应得多少工程款,以便准确判断**县建筑公司的诉请是否成立,是否应予支持。2、在***刑事案件公安阶段,已冻结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案中,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将下余工程款385103.19元转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工程款已支付完毕,能否再次支付183045.19元工程款。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6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贝贝 书 记 员 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