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恢178号
申请人:***,男,48岁,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
住太康县棉麻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
412724195410060090。
被执行人:太康县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175623971W。
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康县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03)太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