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建筑公司

某某、太康县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恢178号 申请人:***,男,48岁,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 住太康县棉麻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 412724195410060090。 被执行人:太康县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175623971W。 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康县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03)太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