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馆行审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土地开发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武付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馆工商处字(2013)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罚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馆工商处字(2013)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