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财保84号
申请人:裕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西斜工业区裕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崇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鹏,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工业园区友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7984004241。
法定代表人:沈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裕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建行渚河路支行,开户账户:1300********)88606元。申请人裕丰电气有限公司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裕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建行渚河路支行存款88606元,账号:13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