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6民初1号
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0A8F7U0M,负责人:曹永江,地址:肃宁县。
被告: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7984004241,地址:邯郸市。
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分公司与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冯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