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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与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928民初41号 原告: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58852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某某供电公司吴桥35KV桑宋3812等2条线路三跨区段治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60682元,合同编号:20××××001;签订某某供电公司吴桥10KV徐赵5313等7条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265124元,合同编号:20××××002。两份合同工程款项总计325806元。现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6954元,尚欠工程款258852元,多次索要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某某供电公司吴桥35KV桑宋3812等2条线路三跨区段治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1)以及《某某供电公司吴桥10KV徐赵5313等7条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2),约定由原告实际施工被告承包的某某供电公司吴桥35KV桑宋3812等2条线路三跨区段治理和某某供电公司吴桥10KV徐赵5313等7条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改造工程,两份合同工程款总计325806元,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结清原告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待质保期满后结清余款。原告已经完成上述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0682元,剩余258852元工程款仍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某某供电公司吴桥35KV桑宋3812等2条线路三跨区段治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1)、《某某供电公司吴桥10KV徐赵5313等7条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2)、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某供电公司吴桥35KV桑宋3812等2条线路三跨区段治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1)以及《某某供电公司吴桥10KV徐赵5313等7条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2)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已过,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5885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工程款25885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沧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计2592元,由被告邯郸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