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694T,住所地河南省***紫气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2040X,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邝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豫1628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17170201092000089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艳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师远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