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1执832号之三
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2040X,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关帝上城)。法定代表人:邝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82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运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