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3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邝振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新,男,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商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商水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中共商水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商水县商庆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63XD。
负责人:赵社会,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麦礼、王学易,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执行的周口现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豫162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8)豫162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623民初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荣生
审判员 郭学军
审判员 承俊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