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知民初45号
原告: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山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民营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魏希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南,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泰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陆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朝,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化     豫
人民陪审员     吕岳霞
人民陪审员     朱曦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乾坤
书 记 员      顾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