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4执恢5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6月1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