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1654号
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东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迎宾路集中区对俄园**楼天平路****。
法定代表人:马修真,职务总经理。
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纪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