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821号
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85431004。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强雪波,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强雪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家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