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3民初1889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秦三英),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2211645A。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