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加油站,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大寨路与立德街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加油站、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