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生峰,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黄献良,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献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工资37428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8年3月份原告跟随第三人黄献良在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封公司)承包的新乡古固寨镇唯美湖二期项目工程工地干活,在2018年4月27日工作期间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治疗终结出院后多次找各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各被告之间相互推诿,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将诸被告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在2018年6月经被告***丈量原告干活的方量后,被告***所记载的清单让原告弟弟当场拍照保存作为结算劳务费的依据,原告外粉方量1745平方、单价19元、合计劳务费33155元,内粉526平方、两户合计1052平方、加145平方、单价9元,合计劳务费10773元,以上共计劳务费43928元,已付65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3742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被告宇封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被告**又将工程层层转包,故各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款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受理后从速判处以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因原告所诉涉案工程在新乡古固寨镇唯美湖岸二期工地,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