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80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南,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2211645A。
法定代表人:张生峰。
原告***诉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案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真真
书 记 员 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