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63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伟,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生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洋,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