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63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伟,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生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洋,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