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法人:张生峰,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等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中不承担还款责任,由于申请人***疏忽,将其列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乡市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被列为本案被执行人,而申请人没有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立案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