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滨分公司、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1民初385号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沟**。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滨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南桥街道办事处204室。
负责人:***。
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滨分公司、河南宇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