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69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坝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好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湘0111财保2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8201××××617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8003××××201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和被申请人长**好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长***支行营业室1901××××4694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0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岗支行4305××××0921_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现因原告已申请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8201××××6175账户上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8003××××2015账户上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好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长***支行营业室1901××××4694账户上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0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岗支行4305××××0921_1账户上银行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