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6986号之二 原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坝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鼎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鼎好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鼎好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3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15元,由原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