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3执73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宣基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丽芳,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丽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73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金阳
审判员  陈剑英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军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