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3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0501488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县,组织机构代码14763099-8。
法定代表人:宣基仁。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被告***、义乌市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房产已查封,但有高额抵押,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且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忠东
审判员何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