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907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