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012号
原告:甘坤祥,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和,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坤祥诉被告**和、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甘坤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