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6民初1370号

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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