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6民初1370号
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浦**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