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0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5)合***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72.5元(其中花卉租金10000元,利息2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