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2887号
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和平路蓝岸雅居3幢商1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俊杰,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站区五洲商城D区1#楼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75608。
法定代表人:袁承,公司总经理。
被告: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吕楼村。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石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