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04号2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75608(1-1)。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19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房产、车辆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