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陕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陕县高阳路与府后路交叉口西南侧。
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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