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县第一职业高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恢第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名下的汽车两台,车牌号分别为豫M×××××、豫M×××××。现因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标的款为2780142.48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被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名下的上述两台汽车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名下的豫M×××××豫M×××××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肖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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