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汪学云,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38岁,汉族,住平桥区。
被告***,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系**之妻。
被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奥克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农科路全城国际广场5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余福德,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云诉被告***、***、***、郑州奥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