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6号
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胡留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7元,减半收取57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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