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魏方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5286号
原告:魏方,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云东,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孟祥宏,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孙振贵,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方与被告贾云东、孟祥宏、孙振贵、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方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方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云东、孟祥宏、孙振贵、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方撤回对被告贾云东、孟祥宏、孙振贵、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方负担。
审 判 长 李 申
审 判 员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江 珍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