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8117号
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18号国安家园11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21554R(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临滨苑⑶0写字楼0座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45307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