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临滨苑CBD写字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