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亿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22民初4989号
原告:***,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联建村九龙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7376656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本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本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为我补办2005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我经人介绍到被告的前身肥东县元疃苗圃工作,至今一直在***在肥东县创办的企业工作。2015年7月,被告以合肥九龙林场的名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但我的工资还是由被告发放。我多次要求被告补办2005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至今未能解决。2018年8月6日,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现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
亿本园林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基本事实,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7月18日,亿本园林公司成立。同年7月20日,***与亿本园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2015年7月,亿本园林公司下属单位合肥市九龙林场为***办理自2015年7月起的社会保险,但2015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未予办理。
2018年8月6日,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的仲裁申请,作出东劳人仲不字[2018]第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日,***以诉称理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自2005年7月起,***进入亿本园林公司工作,***与亿本园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亿本园林公司未为宋纪荣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故***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亿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2005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原告***应缴纳该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直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