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2975号
原告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二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康、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康、王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盛维宝系二建第一工程处职工,就案涉工程双方虽签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但依《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乙方作为甲方下属项目部”的约定,可认定盛维宝系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因盛维宝与原告《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肥二建公司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资料章,并有盛维宝签名,故应认定二建第一工程处系该合同的相对人,盛维宝在该合同甲方处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系代理行为。基于此,可认定原告有理由相信盛维宝用合肥二建公司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部资料章与其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及盛维宝以项目经理名义与其签订的《工程量决算单》均系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二建第一工程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该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案涉工程款为23077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1885000元,尚余422700元未支付。二被告称盛维宝系实际施工人,均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因第二被告系工程总包单位,亦应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工程款4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依法审理查明: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8,12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所举其他证据不同时具备证据三性要求,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维宝系二建第一工程处职工,甲方二建第一工程处与乙方盛维宝签订一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下属项目部自愿负责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工程的实施。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1月份办理了相应结算。2014年8月20日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部与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工程名称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1#、2#、3#楼,承包范围:本工程总占地面积约室外景观面积约5000平方米,主要包括小品、园路、铺装、绿化、树池、园区平整场地工程造价金额2410205元,经双方协商承包方让利后合同价1900000元,本工程决算需由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进行,除审计机构作出造价审计报告并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外、发包人、工程时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署或签收的一切文件或决算资料,均不具有认可或确认工程决算价款的效力。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室外景观、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单位送审价9139109.93元监理单位审定价8534109.93元,审计单位审定价8372620.92元,加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印章,内经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定案表载明景观绿化2160172.88+变更部分车架加高2796.84元,球场基础处理9650.51元,室外栏杆增加29212.91元,室外台阶增加44482.46元,园区平面图调整403675.59元,3#内庭院增加14831.48元,原告当庭认可以上合计2307700元(扣除管理费),原告当庭认可被告通过盛维宝已支付1885000元,尚欠422700元未支付,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被告一100%股权。二被告认可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名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系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工程的总承包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具体负责施工,2015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7年结算完毕。
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水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佳 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 人民陪审员  韩 琳
书 记 员  童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