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

**与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周口市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22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4日,住商水县。
被告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25895375。
法定代表人:祝小磊。
地址:商水县。
被告周口市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
统一社会代码:9141160007006313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252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5日,住陕西省扶风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周口市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赔偿款合计6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出资在被告商水县升达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豫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进行了登记,车辆的制造厂家为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型号为国五标准,但是在购买后的第二年,即2018年需要审车时,发现发动机型号为国四标准,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诈骗,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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