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712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合肥市园冶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3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31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锐,该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西路4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929197。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园冶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园冶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祁可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